2013-11-02

體罰-1

被級任老師狠打一天

每周六去台南偏鄉上課,陪伴這群孩童,總是帶著痛心回家,今天看到昨天被老師打近30下的小手,紅腫帶黑青!

我們從2009年開始,為這群還學童開設『課輔、電腦多媒體記錄課程及電腦組裝拆卸』....等等課程,針對這些跟不上學校進度的孩童給予補救教學,孩童自己也說:來到教會他們進步非常多,週六、日寧願來教會課輔與電腦課,結果學校漸漸的針對來教會的孩童百般刁難,學校老師說:你們是XX學校的學生,不是教會的學生,昨天被打的學生,受不了老師天天碎念他們課後來教會,選擇不繼續參加課輔,結果:天天追著來教會的同學,借功課抄寫,同學不借,累積下來就是昨天的慘狀,這位學生哭著說:他想念教會,不敢讓爸爸知道他被打,沒娘的孩子~傷心時找誰當避風港。

我們很無奈~為了不讓學生夾在中間為難,結果是:來被罵、不來被打,神啊!請您告訴我們要如何做才對!!

很多朋友一定認為不寫功課被打,怎能說老師~不對,根據88年公布臺灣教育基本法,100年修正之教育基本法指出:

第8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5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這群孩童的惡魔就是~不適任教師沒有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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