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及本署99年環署基字第0990001344號公「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
- 前項公告規定塑膠容器責任業者依規定應標示之回收相關標誌包括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其中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之目的係作為輔助回收處理業者進行材質分類及後續回收再利用,以提升回收品質,並無涉及材質之安全性與耐熱能力。
- 簡易識別塑膠材質、特性及用途等相關訊息請參閱如下各項說明。如欲了解塑膠材質安全性與耐熱能力等資訊,可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所設置之「塑膠食品容器宣導網站」查閱(http://www.pidc.org.tw/PlasticsPackage/Pages/default.aspx)。